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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州市上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

  近日,扬州市人社局、财政局联合转发省有关文件,上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。

  根据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,此次待遇调整全省统一实施。其中,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,在原享受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:263元、234元、228元、223元。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,由用人单位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增加6.52%,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,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、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每人每月260元、210元、160元调增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,每人每月增加70元。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,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。同时,此次文件还对工伤食宿交通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和明确。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工伤(含到扬州市以外就医)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。转外就医应按程序报批并经同意后,一般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,凭原始票据报销;住院前食宿补助费凭原始票据补助,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200元,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天数,最长不超过2天。(记者 陈高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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